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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含非工伤)办事指南

来源:临高县 发布日期:2024-10-31 16:30 责任编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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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含非工伤)办事指南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从业人员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发生障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鉴定标准,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工作设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

【受理单位】

临高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条件】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分为非工伤和工伤两种鉴定方式:

一、属于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经系统治疗,病情稳定后方可申请。常见情况如下:

1.精神类疾病需提供最近五年专科治疗病历资料;

2.脑梗术后恢复6个月;

3.各种恶性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等;

4.其他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情形。

二、属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在治疗终结后经3—6个月恢复期方可申请。常见情况如下:

1.工伤骨折术后恢复6个月、骨折固定取出术后或截肢术后3个月;

2.颅脑损伤方面:(1)智能损伤6个月;(2)外伤性癫痫12个月。

3.其他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情形。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所需材料】

一、个人提交书面申请书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书(个人签名);

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填写完整(附1张一寸相片),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三、工伤职工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受伤部位有肢体残缺或疤痕的应提交相应部位的照片;

四、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复印件(及住院病情档案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及检查报告;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详解】

申请。申请人按照申请表的内容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

受理。审核申请人的相关材料,重点审查病历资料。

鉴定。出具介绍信,将相关材料送达相关医院,由专家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决定。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会议的结论,作出鉴定结论,并出具初次鉴定结论书。

送达。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书,以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一、申请,职工发生工伤或疾病经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申请表,按要求提供材料;

二、受理,符合申请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开具劳动能力介绍信,通知被鉴定人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检查。医疗机构做出鉴定建议后将申请资料交回鉴定委员会;

四、决定,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对申请资料和医疗机构鉴定结果进行审核并做出鉴定结论。

【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时限】

根据规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根据工作实际,原则上对伤情简单、事实清楚、所属医学科别单一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伤情复杂的60日内作出鉴定。

温馨提示

【临高县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提交材料地点】

临高县临城镇市政大道怡澜路2号人社局4楼社保室

【咨询电话】

28287708

【法定工作日时间】

上午08:30 -- 12:00

下午14:30 --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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