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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临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4-11-01 15:46 责任编辑:临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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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企事业有关单位:

为了更有效地吸引和激励各类人才到我县投资兴业,为人才创造优质的居住环境,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更好地服务于我县的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对我县房地产政策措施进行进一步优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购买商品房政策

(一)优化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持有商品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由全省范围调整为我县范围,在其他市县购买的住房不计入购房套数。

(二)进一步放宽非本省户籍购房政策。购买我县主城区外商品住房的,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购房权益;购买我县主城区内商品住房的,需与我县事业、企业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即可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购房权益。

(三)鼓励居民家庭通过“以旧换新”方式改善居住条件。居民家庭如已计划挂牌出售名下已取得产权证的住房,或已将自有住房用作租赁住房并办理了房屋租赁协议的,在购买我县商品住房时,可核减家庭住房套数,允许再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四)鼓励高校学生扎根海南创新创业。全国范围内的高校在校生或毕业生,凭有效学生证或毕业证,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购房权益。

二、进一步优化购买安居房政策

全县范围内的所有安居房项目,均适用《临高县2023年安居房销售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在我县工作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其从业企业范围由原来的“三区一园”企业扩大至我县注册企业,其余条件参照《临高县2023年安居房销售实施方案》执行。

三、其他调整政策

(一)优化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城市更新项目可不受琼建房〔2017〕250号文件关于“停止批准套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 100平方米)商品住宅建设”的限制;其他对外销售的普通商品住宅建设,批准的套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70平方米,以满足不同家庭的居住需求。

(二)优化解决已购商品住房未网签问题。非本省户籍居民在我县已购买商品住房并已支付 30%以上购房款,符合现行购房资格的,可办理网签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是基于《关于优化招引人才和企业人员购房政策的通知》(临建〔2024〕3号)和《临高县2023 年安居房销售工作方案》(临府办〔2023〕74号)进一步优化补充并同步实施。在执行期间,如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本通知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临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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