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限价商品住房配售核准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1-18 00:00 责任编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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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利实施我县住房保障工作,促进住房保障工作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临高县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临府〔2012〕8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县限价商品住房配售核准工作通知如下:

一、限价商品住房房源基本情况

1、江北东路街区:180套

2、二环东路街区:472套;

3、临昌小区:437套。

三、申购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户口;或者与在城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含法人及其它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并工作满6年,或者在本县城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6年且实际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满6年。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8000元及18000元以下。

(三)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或者现自有住房经鉴定属危房。

四、申请材料

(一)临高县限价商品住房配售申请审批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户口不在本县城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的需提供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或者缴纳社保证明;

(四)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家庭现住房证明;自有住房属危房的,应提供有相关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的证明。

(六)申请人签署的同意接受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核查的承诺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申请、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或者所在单位申请。

(二)初审。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相关部门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

(三)第一次公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当在申请人居住地或其工作单位等,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进行调查核实。

  (四)出具初审意见。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将申请、审核等材料档案交当地镇政府复审。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告知实际居住地居委会,并由其同时做好相应的调查、核实及公示工作。实际居住地居委会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及公示情况反馈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所在单位。

(五)复审。当地镇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初审意见等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等进行复审。

(六)第二次公示。镇政府将经复审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在本镇政府公示栏、相关报刊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镇政府应当作相应的调查核实。

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镇政府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书。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镇政府应当作出复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复审意见等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七)核准。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收到镇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复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后,并进行第三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申请人出具《临高县限价商品住房准购通知书》。

六、申请时间

以上3个小区的限价商品住房的配售工作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住房售完即停止受理申请,欢迎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配售。

 

附件:临高县限价商品住房配售申请审批表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此件为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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