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无自有住房或现居住房屋属危房,或者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本县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二、具有本地城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城镇户口;或者在本地依法缴交各项基本社会保险满 3年;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已与本地城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 (含法人及其他组织)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满 3年。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地城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8年。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符合本县公布的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未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租住公有住房、房改购买公有住房、参与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或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 3年内未有偿转让过住房的。
申请人属经省、县政府引进的人才,或属在本县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及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的,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不受本条件第二、三项规定限制。
本条件第一项规定的本县住房困难标准线,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
本条件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本县城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城镇户口,若申请人为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具有本县城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城镇户口。
本条件第三项规定的本县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
附件1:
申请人申请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证明,包括家庭人数、工作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工作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
五、申请人缴交各项基本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属经省、县政府引进的人才及在本县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的,或者现居住房屋属危房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提供材料的第一、二项规定材料涉及的各类证件、合同及证明材料,应当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此件为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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