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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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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民规〔2022〕4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
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海南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我厅修订了《海南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
2022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帮扶机制,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民政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实施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低保边缘家庭受理和审核确认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三亚市因未设乡镇,低保边缘家庭受理和审核确认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低保边缘家庭受理和审核确认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扣减刚性支出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人均月收入低于(含)当地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放宽到2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单人保”除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本省户籍家庭。
第五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主要指标。家庭消费作为评估认定的辅助指标,存在不合理的高消费且不能说明理由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状况超标。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界定范围和核算方法,参照《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琼民规〔2020〕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刚性支出,是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必需性基本支出,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医疗兜底以及社会捐赠支付后的个人自负费用。车祸(由责任方给予赔偿的)、吸毒、自残、医疗美容、打架斗殴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
(二)护理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属于失能和部分失能人员,雇佣他人照料护理产生的护理费列入刚性支出范围。护理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教育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就读于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在开学时缴纳的学费列入家庭刚性支出核减家庭年收入。就读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一年学费超过15000元的,按15000元计算;低于15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计算。就读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按照实缴纳学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照当地教育部门提供的标准定额计算;已享受过教育补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家庭学生,在计算家庭刚性支出时要相应扣减教育补贴金额。
(四)残疾康复费用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医疗康复、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费用扣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贴政策后的自负费用。具体费用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五)租赁住房费用支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在当地租赁住房产生的费用,每户每月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认定,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认定(享受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除外)。
(六)就业成本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已就业的,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七)市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对多重原因致困的家庭,符合以上刚性支出条件的,可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合并扣减。
第七条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一)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消费型保险除外)等货币财产总值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
(二)拥有2套以上(含)住房,且家庭人均拥有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的除外);
(三)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价值超过15万元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正三轮和侧三轮载客载货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和大中型营运农机具的;
(四)家庭成员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住房的;
(五)家庭人均在各类企业中认缴累计出资额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低保边缘家庭以家庭为单位,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资格认定,审核确认程序参照《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新增低保边缘家庭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群众投诉举报信访对象应全部抽查复核。发现需变更确认决定的,应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条 申请或者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或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可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一)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财产的;
(二)拒绝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不配合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经济状况核查的;
(三)家庭成员有劳动就业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四)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经办机关对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应不予批准,并向申请对象书面说明理由。申请对象对审核确认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管理 第四章
第十三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自获得确认之日起生效。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年对在册低保边缘家庭开展复查,仍符合认定条件的,保留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资格;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规范低保边缘家庭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低保边缘家庭有关政策、办理程序、认定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并获得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资格,由有关社会救助实施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琼民发〔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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