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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2501-x/2024-00066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临高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27日
名  称: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临高县建筑垃圾分拣中心工程项目用地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文  号: 临府〔2024〕121号 主 题 词:


临高县人民政府

关于临高县建筑垃圾分拣中心工程

项目用地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临府〔2024121


为做好临高县建筑垃圾分拣中心工程项目用地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县依据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拟定了征收集体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临高县建筑垃圾分拣中心工程项目用地位于临高博厚拟征收集体土地23.018,涉及博厚南贤村委会、洋孝村民小组、六梅村民小组、抱生村民小组、洋捂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收集体土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集体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博厚南贤村委会、洋孝村民小组、六梅村民小组、抱生村民小组、洋捂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23.018亩。

三、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集体土地作为临高县建筑垃圾分拣中心工程项目用地,拟安排土地用途:环卫用地。

四、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博厚镇72093/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34330/亩、安置补助费标准:37763/亩。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高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物补偿标准的公告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临高博厚南贤村委会、洋孝村民小组、六梅村民小组、抱生村民小组、洋村民小组等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地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规定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征收集体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博厚镇政府(或县征地工作服务中心)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927日至20241026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博厚镇政府(或县征地工作服务中心)。如无异议,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博厚镇政府(或县征地工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博厚镇政府(或县征地工作服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临高县人民政府

                                                  202492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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