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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2501-x/2024-00067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临高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27日
名  称: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南省地面沉降监测网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文  号: 临府〔2024〕122号 主 题 词:

临高县人民政府

关于海南省地面沉降监测网建设

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临府〔2024122


为做好海南省地面沉降监测网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县依据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海南省地面沉降监测网建设项目用地位于临高临城镇、博厚、东英镇,用地总面积1.458,拟征收集体土地1.458,涉及临城镇头星村委会头星小组、龙茶村民小组、博厚镇五尧村委会文双村民小组、东英镇伴康村委会伴康村民小组等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临城镇头星村委会头星小组、龙茶村民小组、博厚镇五尧村委会文双村民小组、东英镇伴康村委会伴康村民小组等集体所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1.458

三、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作为海南省地面沉降监测网建设项目用地,拟安排土地用途:地面沉降监测点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临城镇80178/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34860/亩、安置补助费标准:45318/;博厚镇、东英镇72093/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34330/亩、安置补助费标准:37763/亩。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高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物补偿标准的公告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临城镇头星村委会头星小组、龙茶村民小组、博厚镇五尧村委会文双村民小组、东英镇伴康村委会伴康村民小组。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规定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临城镇政府、博厚镇政府、东英镇政府或县征地工作服务中心)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2024927日至20241026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临城镇政府、博厚镇政府、东英镇政府或县征地工作服务中心)。如无异议,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临城镇政府、博厚镇政府、东英镇政府或县征地工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临城镇政府、博厚镇政府、东英镇政府或县征地工作服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临高县人民政府

                                               202492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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