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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2501-x/2025-00006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临高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21日
名  称: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临高县皇桐镇沉香加工厂项目用地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文  号: 临府〔2024〕146号 主 题 词:

临高县人民政府

关于临高县皇桐镇沉香加工厂

项目用地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做好临高县皇桐镇沉香加工厂项目用地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县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拟定了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土地范围

收回地块位于临高县皇桐镇地段,用地总面积41.31,拟收回国有土地41.31,涉及海南农垦红华农场有限公司国有土地约41.31收回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收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收回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收回土地现状如下:拟收回海南农垦红华农场有限公司国有土地面积约 41.31亩,收回农用地约41.31亩。

三、收回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收回作为临高县皇桐镇沉香加工厂项目用地拟安排土地用途:一类工业用地

四、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收回红华农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区片合地价标准:皇桐65625/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31250/亩、安置补助费标准:34375/亩。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高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公告》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海南农垦红华农场等。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收地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规定,安排职工社会保险费用补贴,专门用于补缴或按期缴纳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海南农垦红华农场有限公司或县征地工作服务中心)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收回土地单位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单位、职工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1122日至20241221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收地单位、职工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海南农垦红华农场有限公司或县征地工作服务中心)。如无异议,被单位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收地单位个人对拟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向海南农垦红华农场有限公司或县征地工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海南农垦红华农场有限公司或县征地工作服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临高县人民政府

                                                                                20241121

(此件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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