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了规范临高县垦区范围内职工、居民自住建房和集中建房的管理,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海南农垦改革推进农垦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特对2022年临高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临高县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该《细则》的修订,是为了规范临高县垦区范围内建设职工、居民自住住房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垦区国有土地资源,保障垦区企业、职工及居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施范围和部门职责。
本细则适用于垦区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住房以及垦区集中建房的管理。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垦区建房管理负总责;垦区所属镇人民政府负责垦区建房用地审批管理、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年度计划申报、人员资格审核、验收备案、规划核实等具体事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农场、居实施具体事务。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海垦集团及其垦区二级企业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垦区二级企业负责建房资格初审报送。
(二)明确规划引领。
垦区建房应当符合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审批垦区建房。已编制垦区场部控制性详细规划、居民点规划的区域,必须符合相关规划管控要求。城镇、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重点管控区范围内的垦区建房必须同时符合相关规划管控要求。
(三)明确建筑体量。
对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个人新建、扩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建筑高度等提出限制要求;允许并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对每户住宅用地面积适当放宽。
(四)明确申报主体和条件。
户籍在垦区范围内的职工、居民或是户籍不在垦区但在垦区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且在岗的垦区职工,在满足相应的条件下才可申请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其中个人新建、改建、重建住房仅限于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
(五)明确个人建房申报材料和审批流程。
符合条件的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个人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垦区二级企业接到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个人建房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农场居复核。
农场居在接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作出复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生产队及农场场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镇人民政府。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房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资规所进行实地审核,作出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现状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拟建房位置、面积、层数以及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镇人民政府将相关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组织报批,依法定程序分批次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六)明确集中建房管理要求。
垦区二级企业作为实施主体集中统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符合县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垦区二级企业于每年年初制定集中建房计划报海垦集团批准。海垦集团批准后,垦区二级企业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并纳入县保障性住房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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