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暂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等国家及海南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二、政策依据
(一)《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
(二)《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
(三)《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
(四)《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人社规〔2020〕5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三、涉及范围
符合《细则》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和小微企业。
四、《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针对我县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体系机制不健全、代偿风险分担机制不科学等问题,从加大政策支持、优化工作机制、压实责任分工等方面,既落实、延续了我市以往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也充分结合习近平总书记“4·13”讲话中解放思想、就业优先的精神,结合现行政策因地制宜,更具针对性和创新性。内容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明确贷款条件和用途。放宽个人、小微企业贴息条件,提高贴息水平,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提高贷款额度、利率。将创业担保贴息个人贷款额度从原来的不超过20万元提高到最高不超过3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放宽个人贴息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LPR+2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县三级财政按5:3:2比例共同分担;对超出中央财政规定部分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厅和县财政局按原比例共同承担,即省与县为6:4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其他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对省级和县财政局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监测分析工作。
(五)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考核。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奖励基数,包含经临高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县财政局自行决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省和县三级财政按5:3:2比例共同分担。
(六)明确工作职责。县人社局牵头,财政、人行、银保监等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同时,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建立由县人社局牵头,财政、人行、银保监等部门组成的工作联系机制。
五、注意事项
本细则印发之后,我省出台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突破本细则的,以省出台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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