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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高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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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府规〔2023〕1号
临高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高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相关单位,临高供电局,海南临高金发管理公司:
《临高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十六届39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高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光伏发电的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发改交能〔2017〕39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琼发改能源〔2021〕489号)、《关于进一步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建科函〔2021〕15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高县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分布式光伏发电一般指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千瓦的户用光伏电站、不超过500千瓦的村级光伏电站、不超过2万千瓦的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和复合型分布式光伏电站,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发电设施。具体划分如下:
(一)户用光伏电站。由自然人或委托有专业技术资质的企业共同开发自有住宅屋顶(含外立面)、自有住宅区域内以及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屋顶(含外立面)建设,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50千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二)村级光伏电站。利用村集体用地,由政府出资、社会捐赠资金、村集体自筹资金建设,且产权和收益归村集体,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500千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三)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由非自然人利用合法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外立面及其相应的空余用地开发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接入线路长度不超过5公里,所发电量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
(四)复合型分布式光伏电站。由非自然人利用符合农业要求的既有鱼塘、养殖大棚、简易农业大棚等非固定建筑物开发建设的“一地两用”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上网电量不超过50%)”的复合型光伏电站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5000千瓦。“自发自用”的复合型光伏电站,除数据中心外,发电和用电必须为同一主体,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单点接入电网,接入线路长度不超过8公里。
第四条 鼓励全县区域内各类建筑物所有权单位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应用。
(一)支持光伏建筑一体化发展,鼓励在政府公共机构、学校、医院、商业综合体、大型综合交通枢纽、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公共设施开发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
(二)鼓励因地制宜开发建设“一地两用”复合型光伏电站,实现土地的高效综合利用。
(三)存量建筑应统筹优化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应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参与,鼓励单体建筑屋顶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总屋顶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项目按照满足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四)政府投资新建建筑按照“应建尽建”光伏发电设施,光伏发电工程及配套的安全、环保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未履行“应建尽建”光伏发电设施的政府投资新建建筑项目不予审批。
(五)本县辖区内,新建建筑项目应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应与项目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在既有建筑、空余用地上架设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应依照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办理有关报建手续。
第二章 项目实施条件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简称“光伏项目”)实施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应符合临高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风貌)相协调;
(二)已鉴定为C级或D级的危旧房、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违法建筑、拟回收盘活的厂房、列入拆迁计划的建筑物不得安装光伏项目;
(三)严格控制在风景名胜区、旅游街区等范围内建设光伏项目;在历史文化保护区、传统村落(美巢村、透滩村)等范围内建设光伏项目,不可损伤原有建筑物,不可改变原有建筑的传统风貌。
(四)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内建设光伏项目;
(五)严禁以建设光伏项目为由,在楼顶和平台违法搭建采光房、钢棚等违法建筑;
(六)不支持利用水库、海面及海滩、河面及河滩开发建设光伏项目;
(七)村级光伏电站和复合型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
第三章 企业资质
第六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企业资质及其他要求:
(一)光伏项目相关的投资、设计、安装和运维等服务企业应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光伏项目相关的运维服务企业应在本县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售后服务网点。
(三)光伏项目设计单位应取得《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设计资质乙级证书》及以上相关资质证书。
(四)光伏项目安装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或取得分布式光伏安装服务能力认证证书。
(五)光伏项目运维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或取得分布式光伏运维服务能力认证证书。
(六)分布式光伏设计、安装和运维企业应配备光伏发电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应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
(七)鼓励企业对光伏项目建设运维等购买安全险、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八)企业原则上应参照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发布《户用光伏产品销售安装合同(范本)》和《户用光伏电站合作开发合同(范本)》提供户用光伏开发建设合同并使用。
(九)企业不得以居民名义变相贷款实施户用光伏项目,或以屋顶光伏项目建设引申行为损害居民利益。
第四章 项目备案
第七条光伏项目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琼府办〔2018〕6号)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光伏项目建设前,项目单位需通过海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县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投资金额、设备清单等内容。项目名称统一为“临高县**(镇、村)+**(业主名称)+**(容量)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时应附上相关材料。
项目备案信息全部填报完成后,项目备案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反馈项目单位备案情况,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项目备案主管部门,并抄送县能源主管部门。
第八条 项目备案操作要点
(一)各种形式分布式光伏备案操作要求。
1.户用光伏项目。①自然人户用光伏项目是指居民为主要投资、收益方,利用自有住宅、自购设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提出申请,填写《户用屋顶光伏项目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报县发改委征询乡镇意见并核准后,向临高供电局提出报装申请并附上报装相关材料,临高供电局受理审核确认符合相关要求后每月底汇总向县行政审批局备案。②非自然户用光伏项目是指企业为主要投资、收益方,包括租赁他人屋顶、或向居民出租光伏发电设施等,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分布式光伏项目。由自然人提出申请,填写《户用屋顶光伏项目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由企业代为向临高供电局提出报装申请并附上报装相关材料,临高供电局受理审核确认符合相关要求并出具现场勘察表及并网意向函后,由企业自行报县发改委征询乡镇意见并核准后,向县行政审批局备案。临高供电局每月底将受理审核确认符合要求的户用光伏项目报县发改委。县发改委征询各乡镇核实户用光伏项目实施条件时,各乡镇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款第一至第四项要求,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实施条件核实及反馈县发改委。
2.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填写《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光伏项目申请表》并附上报装申请资料,向临高供电局提出报装申请,临高供电局审核确认符合相关要求并出具同意接入电网意见,由企业报县发改委核准后,向县行政审批局备案。
3.村级光伏项目、复合型分布式光伏项目。项目业主向县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发改委2个工作日内分别函询乡镇、县资规部门、临高供电局,其相关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具用地支持意见、用地性质意见和并网意见,县发改委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项目并出具意见,符合项目开发条件后,项目业主凭县发改委同意备案批件向县行政审批局备案。项目建设前必须落实相关用地审批备案手续,涉及土地流转的应按照《临高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的指导意见》(临农字〔2023〕15号)要求实施土地流转。
4.鼓励企业以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实施整体打包备案。
5.临高供电局受理企业分布式并网发电业务时限要求按照海南电网公司新能源发电项目服务标准执行,并主动一次性告知其并网业务流程。
(二)光伏项目在备案时应当选择“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上网电量不超过50%)”或“自发自用”中的任一运营模式。复合型光伏电站只能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和“自发自用”模式中的一种。在用电负荷显著变化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应当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运营模式。选择“自发自用”模式的复合型光伏电站不得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可变更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且上网电量不超过25%。所有分布式光伏电站整个运营期间只能变更一次运营模式。
第九条光伏项目实行简化流程,免除发电业务许可、土地预审、规划选址、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已备案的光伏项目,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备案文件组织实施,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及时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
第十一条已备案的项目,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在项目竣工前不得转让。对确需变更项目业主、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筑物权属人等,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权益和责任须一并移交。对擅自变更、未按要求实施项目的,不予并网接入。
第十二条光伏项目申请主体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光伏项目的申请、建设、运行、监管等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或未按备案文件实施及不服从相关主管部门监管的项目开发单位或个人且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将其失信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光伏项目建设施工实施逢建必报,光伏项目施工企业施工前须告知项目所属村、镇及建设主管单位。
(二)光伏项目设计方案应当经过充分论证评估,保障项目符合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光伏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的通知》要求。
(三)项目开发企业要严格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需产品、要件及抗风压、防雷、防火、防高空坠落等须通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检测认证或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要求。企业开发建设户用光伏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户用光伏建设运行百问百答(2022年版)》《户用光伏建设运行指南(2022年版)》规范开发,落实建筑荷载、抗风能力、防水工艺、规范施工等要求。
(四)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30cm。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最高点距离铺设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8米或不高于建筑物最高平面1米(特指具有楼梯间的居民楼)。其中2.8米的高度标准适用于工商业光伏项目和居民户用光伏项目,不高于建筑物最高平面1米的高度标准适用于具有楼梯间的居民户用光伏项目;且四面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不得利用光伏项目增加额外建筑面积。
(五)禁止借助屋顶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改变建筑形式、光伏支架搭建过高等行为,禁止在屋顶光伏发电设施、设备下进行生活、劳动作业等。光伏支架的高度及角度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支架的建设高度超出工程建设等相关规定时,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报建、审批。
(六)光伏项目的安装应充分考虑消防、结构安全、综合管线、维修、排水、防雷接地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不得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相违背,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要求。光伏安装企业应为施工人员购买施工保险。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施工和安装调试全部完成后,项目主体要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各参建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验收相关工作。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单位要将完整的技术资料移交给项目主体。项目主体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技术标准及原则上参照本办法验收程序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并网验收前,项目主体根据项目实施资质要求,应向电网企业提交项目相关验收材料,如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合法性材料、项目设计单位企业法人资格文件、电力工程设计资质文件和项目施工单位企业法人资格文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资质文件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房屋承载力的复核报告(仅在既有建筑物及设施加建光伏设施的须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审批资料(屋顶光伏项目申请表或村级光伏项目、复合型分布式光伏项目批复文件)等,电网企业负责并网验收。
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光伏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具体材料如下:
1.建设涉及的所有建筑物及设施合法的产权材料:如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所在地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2.如无法提供产权材料,则可提供以下材料之一,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非农建设用地批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用地批文、建设报建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材料、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材料、其他符合城市规划的材料。
3.针对非居民光伏项目,建筑物及设施为共有情况的,还需提供所有权利人的确认意见;项目主体与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的,还需提供项目主体与所有权利人签订的建筑物及设施的使用或租赁协议(需明确建设光伏事宜,鼓励项目主体与所有人签订长期协议)。
4.针对居民光伏项目,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建筑物及设施建设的,除具有专有部分产权文件外,还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在此基础上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取得同意使用声明文件;利用他人建筑物及设施建设的,还需提供项目主体与权利人签订的同意使用的声明或协议。
第七章 并网与结算
第十六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根据备案文件和电网企业相关要求办理接入电网手续。未取得电网企业接入意见且未通过并网验收的,项目不得擅自并网使用。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及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开展审查、并网。
第十七条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项目,直接接入输电网的新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陆上部分),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其它新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投资主体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用户侧的配置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由业主投资建设的接网工程,业主可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接网工程设计并组织审查,电网企业由客服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参加。接网工程设计应遵循相关技术标准,并与接入系统方案审查意见保持一致。由业主投资建设的接网工程,设计和安装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及电网企业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电网企业负责光伏项目发电量的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发电侧、并网侧计量,对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并由电网企业负责运维管理。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各镇(政府授权的园区管理单位)定期收集和汇总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2024年1月前每月向县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本镇(政府授权的园区管理单位)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运行信息表,2024年1月份之后按季度报送。
第二十条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每月底前向属地镇政府(园区管理单位)报送光伏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发电企业要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填报并按月更新项目信息。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负责建立我县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按季度向县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光伏项目建设运行信息,主要包括:并网规模、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光伏发电系统应当向电网企业发送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运行数据和电能质量数据。数据采集和传送装置是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必备装置,由光伏项目业主投资建设。
第九章 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光伏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是责任主体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在符合本办法要求建成并网并完成移交后,按照“谁资产、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业主是项目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因光伏项目设备、运行维护等原因造成相关用户和电网企业设备损毁和人身伤害的,光伏项目的所有权者负责进行修复、赔偿,并承担所发生费用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设备、运行维护等引起的相关问题,由所有权者向各自责任主体追溯。
第二十三条 光伏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
县发改委负责行业监管职责。负责监督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产权归谁、责任归谁”为原则落实主体责任。负责按照第三章第七条款第一至第五项要求核实企业相关资质。
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环保、资规、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落实对光伏项目的建设、运行和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镇(政府授权的园区管理单位)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建立监管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对已备案的光伏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等进行日常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联合相关部门依法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拆除。
临高供电局和各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建设验收等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光伏项目施工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项目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项目施工安全。项目建成之日起5年内,项目施工企业每半年对项目的安全运转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第二十五条光伏项目施工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对已建成的光伏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整改。分布式光伏投资、施工和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光伏项目投资和建设企业的运营和管理遵循国家及本省的分布式光伏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监控管理平台,对运营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运维服务及其他服务。
(二)运行维护服务企业应当负责光伏项目涉及的所有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包括光伏发电系统、并网接入系统、数据采集装置、安全设施及相关的建筑物屋顶等,确保光伏发电设施安全运行。
运维服务企业对家庭屋顶并网光伏系统的巡检周期应不低于每年一次。对工商业的光伏项目的光伏组件、光伏支架巡检周期应不低于每季度一次,对光伏方阵、防雷与接地系统、配电线路的巡检周期应不低于每半年一次,对汇流箱、配电柜、逆变器、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的巡检周期应不低于每年一次。
运行维护服务企业按季度向属地镇及县能源管理部门上报运行维护工作开展情况,并接受相关责任部门的指导监管。鼓励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营维护互联网平台,加强光伏项目的安全管理和运行维护。
(三)定期对本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四)在光伏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五)光伏设施区域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须设置符合相关规范的灭火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上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作出新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相不一致的,新备案的项目,适用上级能源主管部门所作出的新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由临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6日施行,有效期三年。废止2023年1月10日印发的《临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函》、2023年6月19日《临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屋顶光伏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附件:1.屋顶光伏备案、建设申请及并网流程
2.临高县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
3.临高县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 目申请表
4.屋顶光伏项目报装申请资料清单
5.屋顶光伏项目备案材料清单
6.分布式光伏项目打包备案申请模板
7.分布式光伏项目打包备案汇总表
8.临高县XXX镇(园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运行信息表
9.屋顶光伏验收要求
10.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样例)
附件3.临高县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xls
附件8.临高县XXX镇(园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运行信息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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