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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高县招商引资项目联合审核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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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高县招商引资项目联合审核规定》的通知
临府〔2024〕1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县属企事业单位,各省驻县单位:
《临高县招商引资项目联合审核规定》已经县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审核规定要求,抓好招商引资项目审核工作。
临高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招商引资项目联合审核规定
为加强我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效能,增强招商引资的科学性、规范性,严把项目评审准入关,做到科学招商、精准招商。结合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审核范畴
意向通过购置土地或渔业养殖用海使用权,或需要租用渔业和养殖用地(含水面)超过200亩,或租用种植用地超过300亩,或租用农业设施用地超过100亩的招商项目,需按联合审核规定审核。
同一个投资主体在同一乡镇开展建设,且建设内容有关联应视为同一个项目的分期建设,需作为同一个项目统一申请用地,涉及的用地面积按总面积计算。若已取得前期用地,后期仍需用地,所需用地按照总面积计算。在本规定印发之日前,各镇已批未建且达到审核范畴的项目,须按审核规定重新审议研判。
二、招商项目审核流程
(一)研究初审
在项目申报前,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的内部决策程序审核,认真研究项目的可行性和相关约束指标,必须开展可行性研究,并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审通过后,才可进入实地考察阶段。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等赴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详细了解企业的生产规模、工艺流程、经营效益、环保等情况。如未能安排实地考察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等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联合要素保障部门根据尽职调查报告作出项目风险提示。
(二)征求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分别向县发改委、县资规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商务局、县营商环境局、县国资委等报送“项目简介、项目投资合作协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自然人投资和上一年未开展经济活动的公司除外)”等5个要件,同步征求意见。涉及农业用地的,均应征求县农业农村局意见。已明确意向用地选址的,向县资规局、县生态环境局提交用地勘测定界图矢量数据或者带坐标的用地红线图矢量数据。
申报项目涉及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的,根据《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琼府〔2022〕8号)规定,属于市县政府规划调整审批权限的,县资规局应就是否可以调整规划提出明确意见;属于省政府或省资规厅规划调整审批权限的,由县资规局事先向省资规厅说明情况并取得初审意见。
(三)审核申报
各单位均无原则性意见后,报请县政府专题会议进行审议准入(园区项目经金牌港开发区指挥部调度会审议准入)。县政府专题会议或金牌港开发区指挥部调度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县政府“两重一大”会议审定。
三、招商项目审核内容
(一)投资审查
对拟投资企业的实力规模、经营管理、资信情况、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企业项目投资建设的可行性;对项目的建设工期、产品市场需求、原材料供应、设备采购、交通运输、财务状况、建设风险等方面进行总体评估、论证。
(二)产业审查
对项目是否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定位进行总体评估,主要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我县优势主导产业、重点培育产业、高新技术及节能环保产业等方面进行评估。对项目为我县主导产业的形成、壮大、补充、带动作用的大小以及能否形成一个新兴产业等方面进行评估审核。
(三)用地审查
要在符合临高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琼府〔2018〕3号)《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琼自然资用〔2023〕12号)《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琼府〔2021〕44号)等规定,对引进项目的土地是否符合全县整体土地利用规划,是否符合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原则,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我县产业用地的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指标规定,供地方式是否符合我县制定的有关政策进行审核评估。
(四)环境保护和能源消费评价审查
对项目是否符合海南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等给予初步界定;对引进项目的能源消费进行评估审查。
四、有关说明
(一)责任分工
县发改委审核项目产业定位、投资强度、税收、就业、产值等内容;县资规局审核项目产业用地政策、标准和建设用地选址等内容;县生态环境局审核项目环保等内容;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相关产业规划、政策等内容;县司法局审核项目投资协议条款等内容;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审核项目相关内容。各单位要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支持或不支持项目引进的意见,不能模棱两可;不支持项目引进的,要说明理由和具体整改举措。
(二)招商项目用地
重大招商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主要通过处置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安排解决;或商县资规局协调解决,取得一致意见。
由县资规局统筹,鼓励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通过探索“只征不转、只转不征、不转不征”和“分期、分批供地”等方式落实项目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
(三)项目监督
项目未达到审核要求的,不得供地;已按要求审核通过后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合作协议中包含明确退出条件,明确股权转让和土地转让条件等。县资规局、县市监局、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商务局共同加强指导和监督。
附件:1.xxx项目简介
2.拟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
3.项目建议书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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