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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临高县教育局 中共临高县委人才发展局 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县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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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教育局 中共临高县委人才发展局
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县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直属单位(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琼教师〔2020〕57号)和《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0〕23号)文件要求,结合《临高县教育局 临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临高县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教发〔2016〕35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县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称评审有关政策
(一)推行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7〕87号)等文件精神,2020年我县教师系列继续全面推行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按岗聘用。
(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2019年我省启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工作,2019年度的职称评审工作将于2020年底前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沿用《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琼人劳保专〔2007〕15号),具体时间另行通知。2020年度的职称评审工作按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三)关于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
中小学教师系列申报评审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175号)附件3的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指标及有关事项另行下文通知。
(四)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班主任情况
职称外语、计算机执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教师系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要求(试行)的通知》(琼教师〔2017〕93号)。
对班主任、支教工作不做要求的教研、培训、电教机构等教学辅助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等人员指该机构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五)关于论文网络检索验证
实行学术论文论著、学科教学论文上网检索验证。各单位要通过有权威性的“中国知网”“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南京大学CSSCI期刊目录检索”“SCI,EI,ISTP/ISSHP”等网站,对申报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提供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实行网上检索验证,文字复制比检测结果(除本人发表文献)不超过30%的才能申报,并在申报材料中提供学术刊物、著作与检索页。各单位必须在检索页上做出核查意见并加盖审核部门印章,未经检索验证证明学术论著真实性的不予受理。学术刊物、论著以正式出版物为准。
(六)关于师德考察
参评教师的师德考察根据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其相应的违规处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考察,中小学、中职学校副高及以下参评对象由学校对其进行师德考察,通过考核测评、征求教师、学生或家长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参评对象的职业操守,并做出师德考察评价意见及“同意推荐”或“不同意推荐”结论。凡存在违反师德行为的,不得参与当年度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七)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转评
专业技术资格转评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岗位属不同职称系列或不同专业,申报评审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岗位变更且转岗一年后可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同级转评一年后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申报转评要提供转岗证明材料,工作岗位未变更的,不得转评。申报转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严格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小学教师系列已统一,不再实施中学与小学之间的教师系列转评。但对于原专业技术资格与个人《教师资格证书》所标注“任教学科”不一致或拟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与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不一致的教师,应根据相关规定正常转评。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各教师系列之间的转评(不含同系列不同专业的转评)或从非教师系列同级转评到教师系列的参评对象,转岗2年内的首次转评中设置论文鉴定和现场微格教学考核及答辩环节,对班主任条件、支教年限、继续教育学分等情况不作要求。
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一专多能发展,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部署,进一步向农村和艰苦贫困地区倾斜,在各乡镇(不含县镇)中心校及村小、教学点允许所教专业与教师资格证不一致的教师直接参评。其余各类学段的教师应当保持所教专业与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一致或相近。
(八)关于挂职人员职称评审有关事项
为支持艰苦边远地区、深度贫困地区教育发展,我省派往三沙市支教,以及接受教育部下达的支教任务,到四川省凉山州、云南省怒江州等地区支教的教师支教时间按实际支教时间2倍计算。组织部门派出的乡村振兴工作队员挂职时间满额计算时间为2年,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挂职、公派外出学习的教师满额计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其挂职、公派外出学习期间班主任时间、工作量、继续教育学分按满额计算。
(九)关于申报材料有效期截止时间
申报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历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度其他申报材料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材料受理时间之前
二、关于职称的认定
(一)符合初级职称认定条件的中小学、中职学校教师可直接申请认定,符合中级职称认定条件的中小学、中职学校教师可竞聘学校中级岗位,通过竞聘获得学校拟聘推荐人选资格的方可申请认定。认定材料的受理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学校)负责受理。
(二)职称认定条件执行《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3〕54号)。教师个人只能参加一个级别的职称认定。
三、关于申报材料的审核公示
(一)参加评审的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申报材料,学校要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申报人员应当真实提供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有效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三)申报材料的审核由学校负责。学校将经审核的推荐人选材料提交我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其他相关政策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复核,主要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材料(含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并做出审核意见(同意送审的材料,同一单位不得做出不同的审核意见)。对要求审核人、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对在受理材料的过程中,因违反工作程序、审核材料把关不严造成评审结果出现严重偏差的,或单位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行政处分。对申报材料不全、不一致或不合格的,要及时通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补齐,经审核同意的材料送交省教育厅。
四、受理材料时间安排
申报评审和认定的材料同一时间报送。受理时间为2020年11月23日至25日。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由单位统一报送,不受理个人报送的纸质申报材料。
为规范初审程序,提高初审质量,省教育厅将集中各市县及单位进行交叉审核,请各单位按时报送评审材料,凡不在受理期内提交材料的单位一律不予受理及补报。
其他
(一)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应向农村贫困地区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学前教育教师倾斜,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各单位在人选推荐中要优先推荐此类教师。
各中小学、中职学校要根据空缺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数量,制定具体竞聘工作方案,竞聘工作方案需教代会通过,程序合法方可执行。通过竞聘程序,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已评未聘人员,可由学校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竞聘条件的推荐人选,须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后再由学校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各单位报送中小学高级、中职学校中级以上教师评审材料时应当提交有关学校的《海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以及《2020年度海南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高级岗位审核汇总表》《2020年度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审核表》。
为突出业绩导向,全面了解教师专业水平情况,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如实提供本人所任教学科近3年的学生学期末学业成绩(所有任教班级分班填报)和学生本学科获奖情况(班主任可另提供班级综合类奖项,从高到低最多不超过10项)。
(四)有关单位(学校)要对出具申报人的班主任经历、支教等各类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评审结束后,省教育厅会同省委人才发展局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随机抽查,对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教学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业绩及工作量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申报者,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予以撤销,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五)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或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琼财非税〔2015〕822号)的通知精神,从2015年起已取消职称评审收费,不再向教师收取职称评审相关费用。各单位必须将本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教师,督促符合条件的申报者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要求上报材料。
联系人:林健民,联系邮箱:linjianmin117@163.com。
附件:1.申报材料要求
2.海南省2019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名额分配表
临高县教育局 中共临高县委人才发展局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申报材料要求
(相关表格可在海南省教育厅网站下载)
本要求仅对申报条件内的部分材料进行装订要求,不包含所有评审条件。具体条件请参看各系列评审文件。
一、海南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登记表一份。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此表格可从海南人才工作网站下载打印,但必须使用A3纸从中间装订,用A4纸装订的一律不受理。
三、《海南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四、海南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条件材料册
1.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如有不同学段或学科的均需提供);
2.任现职以来近3年的各学年度考核表(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任现职以来的聘任书等;
5.继续教育情况: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提供《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2009-2013年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和《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2014-2018年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中职学校教师提供《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
6.海南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师德考核表;
7.基层支教工作鉴定表(中小学教师提供);
8.教学工作量汇总表;
9.德育和班主任工作情况表。
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核实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市县教育局(单位)还应在申报条件材料册上作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的审核意见。
五、海南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册
(一)个人综述材料
(二)教书育人业绩材料
1.组织指导学生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情况表;
2.班主任表彰情况(提供相关获奖证书或相关表彰文件);
3.教育教学情况表;
4.2019-2020学年度第一学期所任教学科的教案;
5.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情况表;
6.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教育教学能力考试成绩通知书(要求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提供);
7.任现职期间,承担校级以上的公开课、教学实验课或示范课等材料(附有关评价意见、相关获奖证书);
8.课堂教学评价表、课堂教学评估意见表、教学评估情况汇总表。
(三)科研业绩材料
1.参与教研、教改活动情况表;
2.任现职以来的教育教学论文材料;
3.学校行政领导考核评估材料和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校级领导提供)。
(四)其他业绩材料
1.本人所任教学科近3年的学生学期末学业成绩统计表(中小学教师提供,任教多个班级的按学期分班填报);
2.学生本学科获奖情况(中小学教师提供,班主任可另提供班级学生综合类奖项,从高到低最多不超过10项);
3.任现职以来的专业工作经历及学术专著、科研成果证书或成果鉴定证明书、以及其他与本专业相关的教育教学成果奖状或证明材料。
六、认定材料
(一)个人综述材料。
(二)工作量条件:中小学教师按《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指导标准(试行)》(琼教师〔2015〕11号)规定执行;中职学校教师周授课时数执行职称改革后新发布的评审条件;已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高校执行本校相关要求,未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执行《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中的相关规定。
(三)业绩条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堂教学评估,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档次。
(四)专业技术资格认定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1.毕业证书(本科以上学历必须出具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应的教师资格证;
3.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呈报表(一式两份);
4.年度考核表;
5.海南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师德考核表;
6.海南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教学工作量汇总表;
7.海南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课堂教学评价表;
8.海南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课堂教学评估意见表。
七、装订要求
(一)申报条件材料册和评审材料册,均需按以上顺序分别用A4纸装订成册。
(二)不便装订的业绩材料可单列。
(三)申报材料(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申报条件材料册1份、评审材料册1份)每人一袋,申报材料袋必须为档案纸袋,质地坚硬,不易破裂,材料册、材料袋粘贴统一封面及相关表格在省教育厅网站下载填写。
附件2
海南省2019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名额分配表
序号 | 市县 | 2019年正高级名额 初步分配数 | 2019年可推荐的正高级 参评人选名额 |
1 | 海口 | 7 | 35 |
2 | 三亚 | 5 | 25 |
3 | 儋州 | 5 | 25 |
4 | 文昌 | 2 | 10 |
5 | 琼海 | 2 | 10 |
6 | 万宁 | 2 | 10 |
7 | 五指山 | 1 | 5 |
8 | 东方 | 2 | 10 |
9 | 定安 | 2 | 10 |
10 | 屯昌 | 2 | 10 |
11 | 澄迈 | 2 | 10 |
12 | 临高 | 2 | 10 |
13 | 昌江 | 2 | 10 |
14 | 乐东 | 2 | 10 |
15 | 陵水 | 2 | 10 |
16 | 白沙 | 2 | 10 |
17 | 保亭 | 1 | 5 |
18 | 琼中 | 2 | 10 |
19 | 洋浦 | 1 | 5 |
20 | 省属单位及学校 | 4 | 每单位推荐人数不得超过3人 |
合计 | 50 |
说明:1.凡推荐人数超过10人的市县,推荐人选中必须含1名以
上幼儿园教师,2名以上小学教师。
2.海口、三亚市各区推荐参评人选每区不少于2人。
抄送:临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高县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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